
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招投标治理改革部署要求,进一步规范我省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,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园林绿化招投标市场环境,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《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(2026版)》《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(2026版)》《浙江省园林绿化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(2026版)》(以下统称《示范文本》)。
(一)落实国家政策,破除资质壁垒。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》(建城〔2017〕251号)等有关规定,杜绝以市政、房建资质限制投标,保障园林绿化项目招标独立性。
(二)贴合行业特性,规范市场秩序。相较于房建市政工程,园林绿化工程兼具生态、景观、文化等属性。制定《示范文本》,建立符合园林绿化行业特点的招投标管理体系,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良性竞争,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。
(三)保障工程质量,推动行业发展。明确园林绿化技术复杂项目标准,合理设置业绩、专业能力要求等,规范园林绿化养护工程标准,强化“施工+养护”全生命周期管理,助力浙江打造全国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标杆。
(四)统一交易规则,对接省级平台。《示范文本》与《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文件示范文本》等文件规则衔接,并纳入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2.0建设计划,实现“一网通办”,提升交易效率。
2.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》(浙政发〔2024〕17号);
3.《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治理改革工作总体方案(2025-2027年)》(浙政发〔2025〕7号);
(1)单独审批、立项或备案的公园绿地、广场用地、附属绿地、防护绿地、区域绿地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(涉及地下空间、300㎡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及园林景观桥梁等房建市政资质范围内容除外);
(1)依法必须招标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园绿地、防护绿地、广场用地、附属绿地、区域绿地等绿地养护项目;
(2)含常规保养、修理更新、配套管理服务(游客服务、活动协调、场地恢复)的综合性养护项目可参照执行。
(2)包含古树名木保护、高度5米以上的高堆土、高度3米以上的假山其中一项施工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;
(4)国家级专业展会、展览的城市展园或园林景观展区,省级专业展会、展览的园林绿化工程;
(4)具有运维内容的绿地养护(如含专业团队统筹管理、商务服务、活动运营及游客服务,构建安全舒适、开放且具吸引力的公共休闲空间的服务体系);
1.技术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,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;
2.建设内容包含配套建筑或园林景观桥梁的园林绿化工程,拟派项目负责人如具备市政公用专业的建造师资格的,可在评标办法中适当赋分;
3.《示范文本》(施工类)中合同条款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(GF-2020-2605);
《示范文本》已纳入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2.0建设计划,先行开发示范文本平台系统,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、规范化。
通过《示范文本》,将进一步健全全省园林绿化招投标体系建设,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,提升市场主体良性竞争、诚信经营意识,为推动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政策保障。

